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
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
来源: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创建时间:2023-08-30 点击量:1757
青人社厅发〔2023〕86号
各市、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和各相关单位:
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86号)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》(人社部发〔2017〕58号)规定,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,经省政府同意,现就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如下:
一、调整范围和对象
2022年12月31日(含)前,领取伤残津贴、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,以及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。
伤残津贴待遇调整不包括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。
二、调整项目和标准
(一)伤残津贴。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,每人每月增加230元。
(二)生活护理费。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生活护理费,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,每人每月调整至2281元;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,每人每月调整至3042元;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,每人每月调整至3802元。
(三)供养亲属抚恤金。按月领取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,每人每月增加108元。调整后实际领取低于每人每月1369元的,调整至每人每月1369元。
三、费用来源
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,调整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(其中:五级、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);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,由用人单位支付。
四、执行时间
伤残津贴、生活护理费、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,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。
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是直接关系工伤职工、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,严格按照《通知》执行,确保调整的工伤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到位。各地区在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中出现的问题,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。
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 海 省 财 政 厅
2023年8月29日
《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》政策解读
来源: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:2023-08-30
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指导意见》)等相关规定,为保障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,拟定了《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(送审稿)》,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。
一、重要意义
在全省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平稳的情况下,结合职工工资增长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等因素,对伤残津贴、生活护理费、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进行调整,充分发挥了社会保险兜底保障“稳定器”作用,切实有效保障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基本生活,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坚持人民至上理念的具体措施,是惠民暖民的好政策,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、维护社会和谐。
二、调整范围和对象
2022年12月31日(含)前,领取伤残津贴、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,以及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。
三、调整标准
(一)伤残津贴。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,每人每月增加230元。
(二)生活护理费。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生活护理费,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,每人每月调整至2281元;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,每人每月调整至3042元;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,每人每月调整至3802元。
(三)供养亲属抚恤金。按月领取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,每人每月增加108元。调整后实际领取低于每人每月1369元的,调整至每人每月1369元。
四、列支渠道
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,调整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(其中:五级、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);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,由用人单位支付。
五、组织实施
一是加强组织领导。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督导,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,各市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、计发。未参加工伤保险的,由用人单位严格按照调待标准审核,计发。二是及时足额发放。督促各地按时间节点完成待遇调整、发放工作。三是加大政策宣传。利用各种媒体新闻进行宣传报道,提升社会知晓度。
六、预期成效
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基本生活,兜牢职工因工伤残返贫致贫防线。提高各类单位参保意识,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。